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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三号

2022-09-03 20:20  浏览数:680  来源:123321456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
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法律是对现实生活规范的抽象概括,尽管它可能有所超前和预见性,
但它一方面是建立于业已存在的生活基础上,同时它所要解决的纠纷是已发生于过去的事端,
所以它更倾向于后顾,而非前瞻。
生活的洪流滚滚向前,案件久拖不决,意味着矛盾的阻塞和沉淀。
从社会发展、运动的观点看,现实纠纷的及时处理,也是势所必然。
社会即使存在着冲突,仍要前进,仍要发展,将纠纷给予固定化,
从而输导社会经济运转的渠道,促使主体向前看,而不是纠缠于过去的争端,这本身也是对社会发展的促进、推动。
当事人双方攻防手段必须在相对有限的时空中提出,否则程序不再提供攻防机会,因为它必须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而且诉讼机制还要为解决更多的新产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保障,个案的及时裁决和审结,
也是对整个社会提供平等利用司法资源的机会。
让法官、法院利用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尽可能解决、平息最多的社会争端,则是诉讼效率在宏观上的要求。
(二) 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发挥是以其结构的建设为条件的,不同的结构会体现或倾向于某些功能。
就目前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构分析,其功能可综合为:
诉讼促进功能、防止突袭功能、促进和解功能和提升裁判质量的功能。
诉讼促进功能是效率理念在结构安排上的具体体现。
首先,通过事实整理和争点简化,将审判焦点集中于明确、具体的问题上,避免了盲目的开庭审理,
使辩论和质证集中地、有计划地进行。
所谓集中审理(是指法官将受理之多数不同诉讼事件,
先集中时间精力继续审理其中一件,等该件终结后,再办理另一件之审理方法
。没有对事实,证据的汇集和争点之简化,集中审理则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将准备性质工作进行完备后,法官方可在准备程序基础上快速有效地发现真实,作及时裁决。
其次,当事人有诉讼促进义务,由于有失权制度的保障,
当事人不得也不能利用诉讼程序拖延诉讼,否则即产生失权效的诉讼结果。
诉讼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诉讼的及时终结也是符合其利益的。
由此,当事人积极主动之审前准备活动自然而然地起到了诉讼促进功效。
第三,法官阐明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督促当事人为适时诉讼行为的作用,
在准备程序法官的主导下,诉讼程序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这种程序的顺畅正是诉讼效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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