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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6

2022-08-24 11:05  浏览数:1008  来源:消逝流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
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
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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