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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3

2022-08-24 11:01  浏览数:927  来源:消逝流年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
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
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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