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亲历性的审判权的运作都要
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
与服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
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
行,再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内行驶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如果不能坚
持这一点,离开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会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的行
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变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各审判组
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相对独立,
不仅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了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欲责任主题得以明晰,监
督也有了明确的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
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听取诉讼各方的诉辩,对当事人各方
的阐述和证人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有余个案的千差万别
,法律也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距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
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
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备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