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读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如何让家更幸福第一章5、6
而在民法典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中不再含有这一条,但并不意味着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健康情况。
法律保护配偶的知情权,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向配偶告知自己病情的义务,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105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强制婚检制度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而是规定如果隐瞒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可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疾病不再是婚姻的阻碍,这是明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其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尊重婚姻自主权的体现。
6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具有两种形式:
一是在前一段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是事实上的重婚。
女方对其有配偶这一事实是知情的,也构成重婚罪,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违反了民法典对婚姻中实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是对配偶的极大不尊重,婚姻也是无效婚姻。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10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助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合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的制度,但对婚姻无效后相关的损害赔偿并未涉及,
仅就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4种情形。
民法典就无效及被撤销的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符合婚姻立法保护弱者的利益、制裁违法或过错方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