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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读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如何让家更幸福第一章3、4

2022-07-09 13:49  浏览数:324  来源:小键人6624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意愿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胁迫缔结的婚姻是否撤销,也是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一方在婚后已经从心里承认了与对方基于胁迫而确立的婚姻关系,并且愿意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
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前面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区别。
在办理撤销婚姻时需要注意这样一点,那就是必须在婚后一年之内递交撤销婚姻的申请,而且须由被胁迫的一方主动提出。
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受胁迫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1年,受胁迫一方是不能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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