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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91-100

2022-07-04 19:47  浏览数:206  来源:小键人4825199    

第九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第九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
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第九十八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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