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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测试文稿60字速度(庭审记录3286字)

2022-06-30 18:57  浏览数:11633  来源:小键人3482004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家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一: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决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
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
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
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性质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
,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
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
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
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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