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是指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同时,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如被代理人乙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乙承受。
表见代理的构成以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为要素
代理权滥用共包括三种,分别是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人需举证证明有理由的“理由”,包括主客观相结合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要善意且无过失。
(1)善意,是指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即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无过失,是指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般是指对于行为人出示的授权文件或职位的形式审查义务
(即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义务(即无须核实)。
2.客观上要存在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分别是:
(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①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②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不得是伪造的,如是伪造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
(3)交易习惯,题目中关键词往往是:经常、往常、通常、常常、长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