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解散、宣告破产并不当然消灭主体资格,需办理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的时间点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
原则上,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但违反有关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和禁止经营范围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主体范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人格: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有偿行为: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
一般过失为要件承责
无偿行为: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等重大过失为要件承责
单务行为: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
双务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普遍性为,双无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哪怕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是单务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
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双方行为:双方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
诺成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
为要件。
实践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行为, 实践行为
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之间借款、代物清偿合同属于实践行为。
要式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点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如,收养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方可成立,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为了促进当事人谨慎行事,
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不要式行为: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履行补正瑕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合同成立。
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