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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938字

2022-06-13 14:36  浏览数:570  来源:小米打字要飞快

被告人李某,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因本案于
2019年3月19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公诉刑诉(2019)1
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吉安县北源乡树院村尚书昌自然村拟在村集体的“后垅山”山场更新造林,2019年3月3日,身为村长的
被告人李某通过陈某找来挖机到“后垅山”山场整地,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擅自要求挖机司机把樟树也清理掉
,致使在整地过程中共挖倒樟树11棵。经鉴定,被采伐的11棵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总立木蓄积为0.0
7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迹地更新造林承诺书,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人陈某、胡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11株,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
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
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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