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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5:10  浏览数:344  来源:小键人5395920    

一般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步完善、广大干部群众法治观念逐步增强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行驶职权行为应当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违法行驶职权行为发生的
偶然性是存在的。正是因为行驶侦查、检查、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诉讼中的违法行驶职权行为
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才导致刑事赔偿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的延伸,是对在刑事诉讼 活动中
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驶职权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受侵害人)的法律救济和保护。虽然国家赔偿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且刑事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而只使用决定程序,公关、检查、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也面临角色换位和职能调整的问题,
但是,在刑事赔偿制度中,只要有违法形式职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应对受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
十分明确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形式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该侵权机关就成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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