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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互相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缩,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故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宪法原则。所谓
分工负责,是指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职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各尽其责,不能互相代替和混淆。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找那个,个专门机关要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完成自己
的工作基础上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得当,达到共同查明犯罪、依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所谓互相制约,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按照职权和分工相互控制盒越是,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并保证使
已经发生的错误能得以及时纠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
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个基本准则中,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机关职责衔接上的表现,互相制
约这是调整三机关关系的核心,也是但机关分工和配合的实质。从广义的刑事诉讼意义讲,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是公安机关、
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协调运转,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的切实保证;是防止权力交叉、
混淆,互相冲突、推诿,造成放纵犯罪、伤及无辜等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规律,区别于
专制时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二、在刑事赔偿制度中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侦查。检查、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的职责、任务所决定的。坚持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不等于杜绝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由于具体刑事诉讼案件的纷繁复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显示条件下不可忽视和否认
的案件外因素的影响等,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形式职权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加积极的防范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