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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曹兴民

2022-05-25 16:49  浏览数:346  来源:Lalilalita

1.人身权(以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为内容,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权利);人格权(包括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
独立与人格平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
权益等)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财产权(以财产或者涉财产行为为客体的权利)、无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的
利益的
排他性财产权)、准物权(经特许设立,具有排他性并准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取得物权之财产权)、债权
(权利人的依约定或者
法律规定而请求特点他人为特点行为的权利)、继承权(无偿取得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3.知产权,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排他性支配型权利。
4.社员权,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有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
义务人的
积极行为,但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支配权不等同于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2.
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请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是得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
请求返还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债权请求权(绝大多数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占有保护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
特征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均特点,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客体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非公示性(由于请求权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他人不产生约束力,所以无需第三人知晓)
4.大多数表现为实体权利,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产生1.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而产生了。如履行合同请求权,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并不以基础权利受到侵害
为前提。2.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如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由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
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3.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侵害之虞发生。如物权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以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对抗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相匹配
1.一时性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方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特征: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即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
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
权无从提起。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
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1.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2.在诉讼中,
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形成权的分类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一方说了算)
财产上(合同编: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解除权;
物权编: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
身份上(继承编: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
遗产分割请求权等;婚姻家庭编: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
单纯的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须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于单纯形成权,
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等;形成诉权,又称简介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行使的形成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行使1.形成权原则上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2.并非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
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3.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并且一经行使,
不得撤销4.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继承权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收继承,受遗赠人应当
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试用买卖中,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下列两种权利不属于形成权:1.债权人撤销权,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
在合同编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编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附随给付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1.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
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从给付义务,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
;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4.不真正义务:买受人的受领义务、检验义务均属于不真正义务,对不真正义务明确以下几点:1.不真正义务对的违反,
本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2.权利人违反义务,不得诉请履行,
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民事权利的救济——自助行为
1.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2.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3.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3.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自助行为和留置权的区别:
自助行为既可以就财产进行自助,还可以就人身自由进行自助;留置权只能就财产进行留置。自助行为不强调被扣押的财产与
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原则上以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为前提(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
自助行为在扣押时没有占有标的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推定: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他人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受益人与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民法典1121第二款)
死者利益保护,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等行为
1.侵权客体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2.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其他近亲属
为第二顺序。
3.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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