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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起诉书850字

2022-05-05 16:46  浏览数:1454  来源:小米打字要飞快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岳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
局侦查终结,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
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
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
年1月17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代某甲(殁年40
岁)系夫妻关系。2004年,代某甲结识李某某,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年12月1日晚,李某某与代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
争执,李某某心生怨恨,趁代某甲不备持摩托车减震棒击打代某甲头部,后又持菜刀割代某甲颈部两刀,事后用被子遮盖代某
甲。次日早晨,李某某携带代某甲手机等物品乘车外逃。经鉴定,代某甲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死亡,其性质为他杀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等
书证;2.证人代某乙、代某丙、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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