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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律法规

2022-04-01 09:08  浏览数:347  来源:小键人501616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7.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
8.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9.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
等技术工作。
10.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
11.动物疫病分类:
一类疫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二类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12.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
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1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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