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
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阐述我们党关于民主的基本观点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要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和
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司法审判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工
作中始终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切
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司法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转化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一、深刻认识全过程
人民民主对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是人民法院区别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
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作为中国式民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构建人民当家作主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维护
人民根本利益,不仅彰显了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而且提升了民主治理的合力效能,有助于坚持司法领域的人民主体地位,使
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保证人民参与国家司法事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进全
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确保了审判权有序运行的客观需要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为了保障人民
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司法领域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是为了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精神融
入各项审判工作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主政治,让人民群众实质性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强有力的制约监
督让审判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