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
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x年x月x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
特征:
(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
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公开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
效果相同,都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
技术特征:
(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
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
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
新颖性。
3、独立无新颖性,从权也无新颖性,简化论述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