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02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