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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22-01-07 10:46  浏览数:924  来源:小键人4027433    

被告人阿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4016,哈萨克族,
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
住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阿克巴斯陶村喀拉托别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09月02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1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8月27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
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康弘药店前,
与马德花驾驶的无号牌三辆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对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在其呼出的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后当场依法带至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
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21)毒鉴字2424号;
血液提取照片及视频资料;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亦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
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两个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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