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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书

2022-01-05 15:33  浏览数:429  来源:靓仔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
(以下简称该专利)部分无效。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
对比文件1:……,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对比文件2:……,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对比文件3:……,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上述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
可评价权利要求新颖性。
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可评价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
依据对比文件1至3,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体公开了:……(参见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模板,结合特征对比)。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二者领域相同,都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和所能产生的预期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领域与该专利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体公开了……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体公开了:……。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
用与其在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的问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在对比文件2
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条第X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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